陈根:不对称的互联网权力,正在冲击现代社会(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显然,阿里巴巴和腾讯正日益超越传统巨头。互联网平台获得了传统工业公司巨头梦寐以求但无法达到的空前社会影响力。 同时,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
同时,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网络实名制的落实,再加上基于云计算的数据挖掘技术被大规模运用,用户的真实信息不断积累在互联网上并被整合起来,从而能够被平台全面且深入地了解、分析与掌握。平台相对于商户和用户处于支配性地位,主导着其行动、判断和选择。
不对称的互联网权力
就权力本身而言,权力具有不对称性。权力过程的主客体关系不是平等的,是一种典型的不对称关系。掌握资源优势的一方会在权力互动过程中发展成为权力主体,占据主导地位。当然,这种不对称关系不是静止和绝对的,权力主客体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转换。
在数字社会中,互联网权力也具有不对称的特点,并且,这种基于技术不对称所导致的权力不对称趋势正在日益加剧。可以说,这种不对称也是造成互联网权力诸多衍生问题的关键所在。这些问题正慢慢发酵成一场广泛的互联网信任危机,冲击着人们对数字网络的传统观念和固有认识。
首先,互联网平台拥有“强制性权力”。当平台认为用户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等规范时,可采取技术措施予以规制。比如,作为网络平台管理者的互联网公司就掌握着筛选网民言论的权力。
新浪微博对于用户的“封号”或“禁言”行为(强制注销用户账号或者仍然保留账号但禁止该用户发表言论)众所周知,而这实际上就是限制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的体现。同样,在腾讯公司开发的微信中,对于公众号(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以及公民私人账号同样享有“封号”权力。
除了“封号”行为是从源头上对公民发表自由言论进行干扰之外,互联网公司的信息筛选功能也限制着网络言论自由。出于市场竞争的目的,互联网公司往往会选择屏蔽或删除不利于其继续发展的用户言论或保留对竞争者具有攻击性的用户言论,以此左右用户的态度和观点。
其次,互联网平台拥有“建制性权力”,即以自己为主导确立规则体系。对于用户来说,“用户许可协议”和“服务条款”这些规则以“合同”形式出现,但并未经过协商,用户在操作过程中亦无从拒绝,否则无法进入下一界面。因此,这些协议大多流于形式,主要功能在于为平台的商业经营和强制性规范提供合法性,免于事后追责,用户很难真正知悉这些规则,也无法行使对等的选择权。
并且,互联网平台虽然在法律上仍然是私企,却在事实上有规则制定权、行政执法权甚至纠纷裁判权。比如,淘宝平台即制定了规范在线电子商务交易的《淘宝规则》,甚至还设立了专门机构,规范网店和用户之间的交易行为,一旦网店和用户之间产生纠纷,该专门机构即负责裁决纠纷。
最后,互联网还拥有“资源调配权”。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诸多关系的核心,资源调配的权力正是经济关系变化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其中,数据作为新时代的石油,在不同算法下以不同的方式转化、合并、回收,在此基础上匹配不同的商业模式,创造出巨大的商业价值。
企业可以通过算法调整、引导消费者的行为,或者定向投入依据算法预测出的畅销商品,从而获得高额利润。算法还可以精准预测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消费能力,从而匹配精准广告投放,甚至为消费者定身量制其可接受的价格,实现差异化(歧视性)定价。
平台通过算法,来设置资源分配和调配的规则(例如交易规则、支付规则和纠纷处理规则)。无论是入驻平台的商家还是海量的用户,都很难有机会参与制定平台规则,而只能被动接受。对于平台的参与者而言,平台规则跟正式法律同样具有影响力。
建构网络社会崭新图景
社会正越发被互联网所包裹。无论是作为一种技术外化的功能型工具,还是再生产体系中的技术体系,互联网都成了现代社会发展中一项不可或缺的要素。
不可否认,在互联网使用人数、广度与深度不断增加的同时,互联网平台也开始成为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的支撑,提供包括医疗、教育等在内的服务支持。互联网正在实现与社会的全面对接。
文章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网址: http://www.xdjjxxzz.cn/zonghexinwen/2021/0901/866.html
上一篇:山东林安|信息技术现代物流
下一篇:数字经济企业“出海”迎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