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经济信息公开(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二、政府经济信息公开的立法构成 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一直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经济信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是政府
二、政府经济信息公开的立法构成
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一直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经济信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依据,其中列举了政府应当公开的各项信息,其中,经济信息占绝大多数。遗憾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级别较低、缺乏系统性,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有限。此外,政府经济信息的披露还分散在各部单行法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在理论界,一直缺乏对政府经济信息公开立法构成的研究,而这正是政府经济信息公开立法系统化的前提和基础。我们认为,政府经济信息公开的立法构成主要包括了政府对宏观调控的信息公开和对特别市场交易监管的信息公开两个部分。
(一)政府宏观调控的信息公开
1.财政。《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第三十九条: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税收。第二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一是《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二是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三是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四是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五是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规定,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第二十四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4.金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规定,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二)政府对特别市场交易监管的信息公开
1.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保险公司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公布。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第一百一十九条: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文章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网址: http://www.xdjjxxzz.cn/qikandaodu/2021/0107/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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