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经济信息公开(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2.证券。中国证券市场信息监管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机构、政府部门与新闻媒体信息披露、信息服务媒体的管理、
2.证券。中国证券市场信息监管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机构、政府部门与新闻媒体信息披露、信息服务媒体的管理、信息机构、证券商与交易所的信息管理以及国家监管机构内部信息管理等。
3.银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三、政府经济信息公开立法框架的构建
(一)政府经济信息公开的概念与主体
要谈论政府经济信息公开,首先就要弄清楚什么是信息。信息犹如空气一样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的时空之中,人类对它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直到20世纪40年代才正式提出了信息论的科学范畴。③信息(information)在西方源于拉丁语“informatio”,其内涵十分丰富。一般来说,信息与信息载体密不可分。也许是考虑到这一点,台湾地区的立法使用了“资料档案自由法”的称谓。日本1999年5月7日国会通过的《信息公开法》里将信息载体,即“行政文件”作为公开的对象,具体指“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活动中制作或获得的、供组织性使用的、该行政机关拥有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性纪录。”英国2000年制定的《信息公开法》,其“信息”是指有记录的任何信息,也就是有一定载体的任何信息。
信息公开、信息自由和知情权这三个概念是密切相关的,但不宜在它们之间划等号。例如,政务是否公开,公开哪些,用什么形式公开,是行政机关的事情,不是公民说了算。公民有要求政务公开的权利,这权利就是知情权。④信息自由也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包括获取信息自由和传播信息自由两个基本方面。知情权只指公民有获取信息的权利和自由,并不包括传播信息的自由,但知情权是信息传播自由的理论依据。只有信息传播自由,公民才能更好地实现知情权。各国家机关实行信息公开,既是一项职权,也是一项职责。它有权决定哪些信息公开,哪些信息不公开,且其具体内容要由法律规定,不能任意决定或少许领导者个人说了算。同时,它有义务和责任公布那些必须和应当公开的信息,否则就是失职。这同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有严格的区别的。需要说明的事,这种信息公开的职权与职责,并不包含有获取信息自由的内容。经济信息公开涉及面广,体系庞大。广义上的经济信息公开泛指关系公民、社会利益的经济信息均应公开;政府经济信息公开主要体现为政府宏观调控信息公开和政府特别市场交易监管信息公开。
依据上述信息公开、信息自由和知情权这三个概念的区别,经济信息自由和经济信息知情权的权利主体是公民个人。在西方,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国家机关,④但也有不少国家包括国营企业,这当然是针对广大公民而言。今天,我们讲经济信息公开,其义务主体首先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因为他们有保障公民个人享有获取与传播经济信息的自由和知情权的职责。其次,是国家对特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因为这些监督管理机关代表人民对关系到他们切身利益的特别市场进行监管,也应受到权利赋予者们的监督和评判。
(二)政府经济信息公开的原则
此处指称的原则是指作为政府经济信息公开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政府经济信息公开的原则无论是对法的创制还是对法律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法的创制来说,其导向最用直接决定了法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是法律制度内部和谐统一的重要保障;对法律实施来说,政府经济信息公开的原则能够填补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防止由于适用不合理的规则而带来的不良后果。由于政府经济信息公开的原则缺失,我国的信息公开立法和法律实施也相应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我国政府经济信息公开的主要立法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部行政法规不仅层次较低,而且公开的范围远远不够。从法律条款来看,它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其范围非常有限。这种列举方式在实践中容易导致信息公开的范围受限,而其他没有被列举的、更为广泛的方面被推定为不宜公开,甚至保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保密法》和《档案法》的立法层级都高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别是《保密法》,由于受到“阶级斗争”、“敌我矛盾”思想的影响,其中规定对很多信息都是保密的,这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就受到了限制。因此,一方面要缩小《保密法》里用过去阶级斗争年代思维规定的保密范围,比如在汶川大地震中,媒体可以不断地跟踪播报伤亡数字,而在三十多年前的唐山大地震中,伤亡情况是带有保密色彩的。另一方面,要调整立法方式,改变旧有规则,规定哪些方面是应该保密的,除此之外都应该公开。在法律原则上,要以公开为原则,以例外为补充,将应该公开的都公之于众,实现最大程度上的经济信息公开。只有确立“公开”与“例外”相结合的法律原则,才能填补信息公开的规则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防止由于适用不合理的规则而带来的不良后果。
文章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网址: http://www.xdjjxxzz.cn/qikandaodu/2021/0107/626.html
上一篇:永安林业:公务员也可当董事?
下一篇:物联网产业视点(201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