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经济学对法学的入侵(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但是,波斯纳紧接着提出,如果一个贫穷的窃贼去无人居住的木屋中偷了一块面包,则因为没有人可以与他进行交易,存在市场交易的困难,此时就可以认
但是,波斯纳紧接着提出,如果一个贫穷的窃贼去无人居住的木屋中偷了一块面包,则因为没有人可以与他进行交易,存在市场交易的困难,此时就可以认为这个食品对窃贼的价值高于原本的持有者了,也即这样的偷盗行为是正当的。这显然是令人摸不着头脑的:在这两个例子中,这种“市场交易的困难”到底应该如何判断呢?显然,这个无人居住的木屋里面会有面包,一定是面包原本的持有者带进去的,假设从面包持有者离开木屋到窃贼进入偷窃相距了X的时间,那么X是多少,才算是有“市场交易的困难”呢?三天,十天,一个月,抑或是一分钟即可?
从经济学上来说,在波斯纳所谓的“没有市场交易的困难”的情境下,如果采用“价值”这一量度,其实是混淆了一个人的目标函数(体现为支付意愿)和预算约束(体现为支付能力)。预算约束的存在,意味着自由交易并不能体现某种“最优化”,正如同市场摩擦的存在,意味着市场交易的结果并不能将资源配置最优化一样。
我们仍然可以尝试为波斯纳进行辩解,即“财富最大化”原则是一种实证分析而非规范分析。布莱克斯通和边沁的争端即是如此:《英国法释义》更多的是一种实证分析,也就是“为什么法律如此制定”,而边沁试图用功利主义构筑的法律体系则是一种规范分析,也就是“法律应该如何制定”。“财富最大化原则”,或者起码这种原则在上述窃贼例子中的应用,似乎是波斯纳在尝试给现有的针对偷盗行为的法律作出一种合理的、不会导致道德悖论的解释,但是,他又明确地在书中承认“财富最大化”原则是一种规范分析的尝试。
这实际上也暴露出本书行文的另外一个小问题,也即并非所有的规范分析都严丝合缝,有时也依赖一些实证分析甚至直觉的分析。例如,在使用经济学理论分析“初民社会”的社会规范的过程中,波斯纳采用的显然是规范分析的语言:礼物交换是传递信号,互惠是一种保险行为,家族是扩大可信任的对象——也就是在上文总结的,这些行为本身都是理性选择的结果。但是,当讨论的内容扩大到更一般的,无法直接用经济学理论分析的行为上时,有些分析就滑向了实证分析,或者至少可以说,这些分析所依赖的前提条件当中,至少有部分只是因为其客观存在,但却并未经过规范分析给出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而另外一些分析当中则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循环论证。当然,这些问题并不是本书独有的,甚至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存在有类似的问题,那么对这些法律体系的论述自然也就不能免俗。
在过去40年间,新的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和新的科学发展带来的对经济学问题的新解决方案,改变了整个经济学科的面貌,自然也不可避免地给法律经济学带来了一些新的见解。
如前所述,本书成书时,信息经济学这一子领域才刚刚发端,经济学家此时尚处于探索发现新问题的阶段,对于如何解决问题,则直至今日仍方兴未艾。例如上文所举的侦探小说作家的例子,如果作家在自由时才能最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那么是否雇佣关系总是不利于生产的效率?或者说,如果不得不存在雇佣关系,由于道德风险,是否总是会导致被雇佣者消极怠工?信息经济学最早提出了这些问题,而直到机制设计这又一新的子领域的出现才解答了这些问题。波斯纳的发现说明了,在信息不对称,特别是获取信息成本较高的情况下,纯粹依赖于市场、依赖于个体理性的交易未必是最优的,这也是为什么“初民社会”有时会选择一些看似“无效率”的制度,但反而可以更有效率地使经济社会进行运作,这其中存在着“信息”和其他经济因素的权衡取舍。但是,这些制度的存在,只能说明它们比“没有制度”要好,并不足以说明它们就是最好的制度(也许它们确实是,但是并没有证据来证明这一点),特别是现代社会继承自“初民社会”的一系列法律以及法律思想,仅仅因为它们在历史上是有效的,并不足以保证它们在现代社会仍然有效,或者它们在现代社会就没有更好的替代品。
恐怕没有人会想到,在其他社会学科开始拥抱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特别是采用理性人假设和成本效益分析等范式之后,反而是经济学家自己首先“叛变”,发掘出与心理学交叉产生的行为经济学这个子领域。当然,行为经济学的一些基本思想早在1960年代就已经有所凸显,以赫伯特·西蒙为代表的“有限理性”讨论其实已经动摇了“理性人假设”,但是当时尚未成气候。作为对理性人假设的辩解,经济学家曾经给出这样一种解释:如果一群人(不一定理性)随机地开展经济活动,他们当中不符合理性要求的行为将会被惩罚而无法延续,最终留下的必定是凑巧和理性人的行动一致的那部分,换言之,“似乎”就只有理性人在进行经济活动。但是这种让步只会带来更多的诘问:如果这些行为不会被惩罚或者惩罚的力度不至于无法延续呢?如果针对不理性人的最优行动和针对理性人的最优行动不同呢?这会否使得最终留下的不是那些采取了“只有理性人时的最优行动”的人?从这样的想法出发,在本书中,对于“初民社会”和对于习惯法的分析,是否也需要面对类似的诘问呢?也许“初民社会”的某些规范之所以存在,某些习惯法之所以被制订,并不是因为它们对维持社会只需有好处,而只是因为它们没有坏处或者没表现出坏处呢?
文章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网址: http://www.xdjjxxzz.cn/zonghexinwen/2020/0927/4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