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经济学对法学的入侵(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如果说,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还仅限于学术的讨论,放在过去,从经济学界到法学界,从纸面上的论文到纸面上的成文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那么随着科学
如果说,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还仅限于学术的讨论,放在过去,从经济学界到法学界,从纸面上的论文到纸面上的成文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那么随着科学的发展,这一过程早已变得更为“激进”。这并不是说立法本身变得更快,而是说,由于科学发展带来的种种便利条件,不仅扩大了经济行动的可行范围,也在同时加速了对这些行动的尝试,最终结果是倒逼相应的经济学理论的发展,以及尽可能快地将其应用到规制这些行动的法律领域。例如,在本书中曾经一笔带过地提到,对土地的权利的保护会带来无效率,但这种无效率相对较为轻微,以至于可以被尊重私人产权的其他好处所弥补;但到了2017年,经济学家格伦·威尔和法学家埃里克·波斯纳(后者是本书作者理查德·A·波斯纳的儿子)已经可以直截了当地提出:“产权不过是垄断的另一个名字”。他们设想了一种理想的产权模式,称为“公有制自评税”:产权所有者必须汇报产权的价格,并据此缴纳税收,而任何愿意支付这一价格的人可以从产权所有者处购买这项产权。其中的关键是,产权所有者不愿意报价报得过高以避免过度缴税,又不愿意报价报得太低而被别人低价买走产权。这种产权模式并没有仅仅停留在纸面,而是已经被一些激进市场的拥趸应用于一些虚拟产权的交易当中。如果这样的模式获得了成功,甚至被推广到更加具体的、物理存在的产权之上,现有的法学理论(以及它们与现有的经济学理论的结合)势必不足以继续为“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进行足够的辩护。
知乎上曾经有过这样一个问题:“你所在领域的元问题是什么?”显然,一个领域的“元问题”,不应该是这个领域的某个“问题”,而是某种定义了这个领域的问题。换言之,这个领域的全部知识,作为一个整体,应当恰好构成对这个领域的“元问题”的回答。从我个人的理解来看,对于经济学(以及一些相邻的学科,比如心理学)来说,这一“元问题”应该是:我们应当如何去看待一个“决策”?经济学家对此的回答是:任何“决策”都是某种最优化的产物。理性人假设本身就对应了一种“最优化”的要求,而即使是试图动摇“理性人假设”的行为经济学,也免不了在模型中假设某种被“最优化”的对象。
那么自然就要问,对于法学来说,这一“元问题”又应该是什么呢?鉴于我在这方面才疏学浅,我决定退一步,把这里的“法学”偷换成“法律经济学”,并通过对本书的粗浅理解,姑且认为这一“元问题”应当是:对于一个理性的存在(我特意用存在而非个体,是因为法律往往更像是一种社会的、整体的意志),什么是一种合理的“秩序”?边沁的回答是“功利主义”,但是他失败了;波斯纳的回答是“财富最大化原则”,但是他似乎也失败了。根据本书译者北大法学院苏力教授所说,波斯纳的失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他承认无法融贯地运用“财富最大化原则”来解释法理,另一方面,他发现在实务当中,不稳固的伦理基础并不影响人们积极地运用经济学理论去阐释法律。但是,他们的尝试无疑都是有价值的;未来对于这一问题的每一位探索者,都绕不开他们披荆斩棘所开辟的道路,并将站在这些巨人的肩膀上,放眼眺望并寻找还在更远方的答案。
文章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网址: http://www.xdjjxxzz.cn/zonghexinwen/2020/0927/4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