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发(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数字基础设施应当作为医疗卫生、教育、交通、水利、市政等公共设施和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业建筑等民用场所的重要配套设施,按照数字基础设施有
数字基础设施应当作为医疗卫生、教育、交通、水利、市政等公共设施和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业建筑等民用场所的重要配套设施,按照数字基础设施有关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数字基础设施所需的空间、电力、传输等资源,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第十四条【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固定宽带网络和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推进核心网、承载网、接入网及基站、管线等通信信息网络建设。
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且不影响建筑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开放公共资源支持通信设施建设,其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为通信设施建设入场施工、电力引入等提供便利条件,除了配合建设的必要成本等费用外,不得违规收取进场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
推动通信设施与高铁、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隧道、电力、地下综合管廊、机场、枢纽站场、智慧杆塔等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共商共建共享共维。
第十五条【物联网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物联网技术,加快窄带物联网(NB-IoT)网络部署和基站建设,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域建设应用感知系统,实现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工业互联网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夯实网络基础,发展工业互联网平台,提升安全保障能力。鼓励企业积极应用信息通信技术开展内外网改造。
第十七条【车联网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动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扩大车联网无线通信技术网络在主要道路的覆盖水平,提高路侧单元与道路基础设施、智能管控设施的融合接入能力,推进道路基础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的数字化改造和新建。
第十八条【卫星设施建设】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和配套基础设施,提供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参与卫星互联网建设。
第十九条【新技术基础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推动新技术及其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广泛应用到各领域。
第二十条【算力基础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集约建设、绿色节能、安全可靠原则,统筹推进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云计算、边缘计算等计算技术协同发展,构建高效协同的数据处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总体布局规划,引导龙头企业优化建设和改造升级数据中心,保障数据中心低时延、高带宽需要,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推动市政、交通、能源、环保、水利、物流、园区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
第二十二条【数字乡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升乡村信息网络设施水平,完善信息终端和服务供给,加快乡村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为乡村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数字基础设施支持。
第三章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数据定义】本条例所称数据资源是指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可机器读取的数据。包括:
(一)公共数据,是指由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下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数据;
(二)非公共数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在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数据。
第二十四条【数据管理部门职责】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综合管理。
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数据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工作,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相关数据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依法共享。公共数据开放遵循需求导向、依法有序原则,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商业应用价值较高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建立公共数据开放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
文章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网址: http://www.xdjjxxzz.cn/zonghexinwen/2020/1111/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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