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发(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个人数据收集利用】 自然人的个人数据受法律保护。个人数据收集、存储、使
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个人数据收集利用】 自然人的个人数据受法律保护。个人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收集、利用的规则。
(三)明示收集、利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数据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数据;未经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自然人的个人数据,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其他数据开发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各类数据深度融合,鼓励利用数据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数据加工等活动,强化数据管理能力,提升数据资源价值,通过产业政策、模式创新等方式,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省统一的开放平台开放数据资源。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依法获取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所产生成果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数据交易】支持创新数据交易模式,拓宽数据交易渠道,促进数据高效流通。基于依法获取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所产生成果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交易,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规范和引导数据供需双方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数据交易。
第二十九条【数据安全】开展数据的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提供、交易、公开等活动应当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应保护机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十条【数据管理制度】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制度规范,实施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提升公共数据管理能力。
推动数据管理相关国家标准宣贯推广,鼓励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开展数据管理国家标准贯标评估,加强数据管理制度能力建设,提高企业数据管理水平。
第四章 数字产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数字产业定义】 本条例所指数字产业是指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信广播电视卫星传输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等信息通信技术产业。
第三十二条【数字产业发展重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重点推动发展新一代移动通信、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终端、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等基础产业,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等新兴产业,以及区块链、数字孪生、量子信息、卫星互联网等前沿产业。
第三十三条【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合理高效配置利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实施科技研发攻关,突破核心电子元器件、高端通用及人工智能芯片、关键基础材料、基础软件、人工智能计算框架、云计算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数字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提升数字经济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性和自主性。
第三十四条【数字产业创新平台】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产业领域的国家和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大型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参与建设有关平台和设施,支持建设面向细分领域的行业化、精细化、专业化创新平台。
第三十五条【数字产业发展载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引导和支持建设数字产业基地和特色园区,培育新一代电子信息、软件与信息服务、超高清视频显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智能机器人、区块链与量子信息、数字创意等数字产业集群,促进数字产业集聚发展。
第三十六条【数字产业企业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数字产业领域的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发展,培育多层次的企业梯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数字产业领域企业上市资源,支持有条件的数字产业领域企业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文章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网址: http://www.xdjjxxzz.cn/zonghexinwen/2020/1111/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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