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发(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引导和支持提供产业数字化转型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加强对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的技术支撑保障。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数字化转型。
引导和支持提供产业数字化转型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加强对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的技术支撑保障。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数字化转型。
第六章 ?数字化治理
第四十九条【数字化治理定义】本条例所称数字化治理,是指以信息通信技术为支撑,实现治理机制、方式和手段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十条【数字化治理体制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要求,完善“管运分离、政企合作”管理体制,创新建设运营模式,构建服务规范、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功能完整、架构开放的支撑保障机制,推动政府履职数字化应用全业务覆盖、全流程贯通、跨部门协同,提升治理效能。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家机关和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应当结合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推动本单位、本系统治理数字化。
第五十一条【数字政务服务平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省政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务基础网络,提升政务网络承载能力,统筹规划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和政务大数据中心。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统一部署,统筹本级政务网络建设。
省级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以及“粤省事”“粤商通”“粤政易”等移动政务平台的建设和应用。
第五十二条【基层数字化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投入和推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数字化,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基层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数字化治理,实现一号通办、一网通办,提升基层治理的精准化水平。
第五十三条【城市数字化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推进信息通信技术在城市治理领域的综合应用,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共享,推动城市运行态势监测、公共资源配置、辅助决策分析、统一指挥调度和事件分拨处置等服务数字化,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第五十四条【交通数字化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发展智慧交通,推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与交通行业深度融合。推进数据资源赋能交通发展,加速交通基础设施网、运输服务网、能源网与信息网络融合发展,构建泛在先进的交通信息基础设施。构建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体系,深化交通公共服务发展。
第五十五条【治安防控数字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主管部门应当强化信息资源深度整合应用,运用新一代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和智能传感、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创新社会治安防控手段,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第七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六条?【资金支持】统筹运用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等领域。
第五十七条【金融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拓宽数字经济市场主体融资渠道。发挥省级政策性基金作用,按照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重点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和高成长、初创型数字经济企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对数字经济市场主体提供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支持。
第五十八条【人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培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培养创新型和融合型人才,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相关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开展合作办学,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以及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劳动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数字经济领域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支持政策体系。引进的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可以按照相关政策享受当地入户、住房、子女教育等人才支持政策。
第五十九条【知识产权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和发展相关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快速保护维权体系,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六十条?【市场开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举办专门数字经济领域的国内国际展览赛事等活动,为数字经济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帮助建立供需对接渠道,提高市场开拓能力。
文章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网址: http://www.xdjjxxzz.cn/zonghexinwen/2020/1111/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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